法制網訊 見習記者 範天嬌 社居委書記和主任私下合謀,通過家人成立空殼公司,低價購買村屬企業的土地和廠房,併在徵地拆遷期間,再次合謀虛報拆遷資料,套取補償費。記者近日從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獲悉,這對“搭檔”因犯職務侵占罪、濫用職權罪,獲刑6到7年不等,並處沒收財產。
  經審理查明,2000年10月起,李安年在任合肥市新站區七里塘街道七里塘社居委書記兼任村屬企業合肥金鑫實業公司總經理期間,與時任合肥市新站區七里塘街道七里塘社居委主任的被告人陳增和共謀,為了購買村屬企業的土地和廠房,伙同陳某成立合肥市祥坤商貿公司,由陳某、李安年的妻子李某、陳增和的兒子陳濤、吳某四人為股東,各占股份25%,陳某為法人代表。
  金鑫公司與祥坤公司於2004年10月16日簽訂協議書,該協議約定,金鑫公司以每畝地16萬元的價格,將三畝土地轉讓給祥坤公司。實際上,2005年4月,祥坤公司到合肥市國土資源局將金鑫公司所有的6.33畝土地進行申報,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同年7月,李安年、陳增和、陳某將金鑫公司6.33畝土地及廠房以3畝的價格共計款人民幣70萬元轉讓給祥坤公司。經鑒定該土地及廠房價值人民幣227.2萬元,差額157.2萬元被李安年、陳增和以及陳某三人非法占有。案發後,三人將157.2萬元贓款退繳到檢察院。
  另查明,2004年至2006年間,原七里塘街道委托七里塘社居委統計其下屬丁塘、花塘村民組徵地拆遷期間,李安年伙同陳增和弄虛作假,虛報14人拆遷資料虛增土地及大棚面積等,套取土地及青苗補償費共計123萬餘元不入賬,用於不合理開支,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關於李安年、陳增和是否構成貪污罪的爭議焦點,法院審理認為,李安年、陳增和均不屬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管理村屬企業土地、廠房等居民集體財產中,行使居民自主經營範圍內的集體事務,沒有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收等七種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也不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所以李安年、陳增和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不構成貪污罪,應構成職務侵占罪。
  鑒於李安年、陳增和已退還全部贓款,又系初犯,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判決李安年犯職務侵占罪、濫用職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十五萬元;陳增和犯職務侵占罪、濫用職權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十五萬元。  (原標題:合肥一社居委書記主任“搭檔”成立空殼公司倒賣村企土地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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